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4月24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
70428184號函辦理。
二、臺南市(以下簡稱該市)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介聘事
宜,均悉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
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前開規定可至該
市政府教育局課程發展科法令規章區下載,網址:http://
boe.tn.edu.tw/boe/wSite/lp?ctNode=398&mp=21&idPath
=393_398)
三、107學年度起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
介聘至該市國中及國小專任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
請轉任校內其他教師職務。
四、另介聘至該市分校教師如欲轉任至本校,須於最近三年內
任教分校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
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本校教師缺額經控管後仍有缺額者方
得供轉任,且應將調整狀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報該市教育局備查,而本校教師轉任至分校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