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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海燕 - 人事 | 2017-11-20 | 點閱數: 435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6年11月1
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9521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
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2年3月12日82局肆字第07501號書函
、94年4月11日局給字第0940009299號書函、100年6月7日
局給字第1000031920號函,以及人事總處歷次函釋與106
年11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9521號函未合部分,自106年
11月13日起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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