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6年11月1 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9521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 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2年3月12日82局肆字第07501號書函 、94年4月11日局給字第0940009299號書函、100年6月7日 局給字第1000031920號函,以及人事總處歷次函釋與106 年11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9521號函未合部分,自106年 11月13日起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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