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王海燕 - 人事 | 2017-07-06 | 點閱數: 44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6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69171號函
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薪給之支給,服
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
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第
19條第4項規定:「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
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並按第6條第2項
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
之薪給。」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
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
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
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
按日扣除薪給,……」。
三、另銓敘部106年5月12日部法二字第1064224871號書函略以
,倘公務人員於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庭
照顧假後,嗣於例假日前後再分別請扣薪之事假及家庭照
顧假,其前後假別雖有不同,惟究其本質均屬連續未到公
服勤且須扣除俸(薪)給之情形,該例假日期間亦應按日
扣除俸(薪)給。基於公教權益衡平之考量,所詢教師遇
有相同情事,亦比照辦理。

:::

搜索

英文單字查詢

查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