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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海燕 - 人事 | 2017-03-23 | 點閱數: 384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20日總處組字第106004
0732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106年3月3日部銓五字第1064198975號函規定略
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
產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
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三、基於約僱人員與聘用人員之屬性相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同意放寬旨揭事宜,惟若係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進用之約僱代理人,
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務,則不得再進
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至其餘事項仍請依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組字第1050037587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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