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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所稱「報經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同意」,指報經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交付各該任免權責機關或當事人服務機關之甄審委員會同意;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令不符部分,均自106年2月20日起停止適用,轉請查照。
公告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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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2017-03-01 | 點閱數: 547
說明:依據銓敘部106年2月20日部銓一字第10641963551號令辦理(抄附原令1份)。
1) 銓敘部 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