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02130A號
函辦理。
二、查大學法第17條規定:「(第3項)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
作,得置助教協助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5條規定
:「(第1項)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
教學及研究工作。」。
三、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學教
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
核給......(第4項)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
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由各校自行定之。」。
四、基於教育部歷年同意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併
計休假,係以「專任全職且按月支薪」為前提,並考量86
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係依
大學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專任教育人員並按月支
薪,爰同意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其職前曾任86年3
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年資,得
採計為休假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