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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消息
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之,請查照。
公告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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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2016-09-13 | 點閱數: 503
說明:依據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令辦理
(抄附原令1份)。
1) 銓敘部 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