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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海燕 - 人事 | 2022-12-19 | 點閱數: 153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1128日部法一字第11155155782號函辦理。

二、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15條規定:「(1)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

職者,不得兼薪。(2)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

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

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

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

限。(3)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2項公職或業務者,應

經服務機關()同意;機關()首長應經上級機關()

同意。(4)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同意;機關

 ()首長應經上級機關()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

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5)公務員有第2項但書

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備查;機關

()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備查。…」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停辦法)4條第1

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

…二、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三、經核

准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

校認定與業務有關。…」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1款及第2

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運作及

個案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

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

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

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三、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但以該

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四、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65歲以上或重大傷

病,且須侍奉。五、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六、

配偶經服務之公私部門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因政府

公務需要指派或獲取政府公費補助出國進修研究,其期

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第11條規定:「留職停薪

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

員服務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

理。」

()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10條規定:「(1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而保留原職時,其服役期間之

自付部分保險費,由政府負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應由

學校負擔。(2)前項規定以外之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在

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

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3)

前項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

職域社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起60日內,申請溯

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並得退還其所繳

之保險費;退出後不得再選擇加保。未申請退保或逾限

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

段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

費,不予退還。…」

三、按本年6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5條規定,係整併並修

正原服務法第14條、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同時就

公務員於公餘時間得否從事執行職務以外之事務相關重要

解釋予以明文規定,以及增訂應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

查規定。基於服務法修正後,依留停辦法申請進修、育

嬰、侍親或照護家庭成員等事由之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

期間另從事非屬該等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仍宜採相

同規範。又銓敘部頃接民眾詢問依留停辦法第5條第1項第6

款規定留職停薪之公務人員,於依親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另

從事其他工作之疑義一事,是依服務法第15條、留停辦法

4條及第5條立法意旨,並經銓敘部審慎衡酌後,依留停

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

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係保留本職職缺於原辦公時間轉從

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

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且毋須依服務法第15條規定經權責

機關同意或備查,惟權責機關應依留停辦法第7條第4項規

定,就個案實際情形綜合審究有無原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

情形。又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對於兼任公務()員另有禁止

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

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仍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至第7

條、第14條等相關規定。另公保被保險人辦理留職停薪

者,已不具現職人員身分,非屬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應

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

選定後,不得變更。又被保險人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

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

60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

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

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除公保法另有規定外,亦不予採

認;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附為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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