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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海燕 - 人事 | 2016-06-30 | 點閱數: 448

有關退休人員再任、犯貪瀆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因案被通緝期間,其三節慰問金是否須停止發給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6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5004
5130號書函辦理(抄附原書函1份)。
二、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說明意旨辦理三節慰問金發放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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