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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業經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4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2月10日生效,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各1份,轉請查照。
公告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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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2018-12-19 | 點閱數: 466
「
說明:依據行政院107年12月7日 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號函
辦理。(附原函1份)
1) 令影本及修正總說明、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