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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消息
有關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請查照轉知.
公告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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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2016-05-19 | 點閱數: 625
說明:依據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辦理
。(抄附原令1份)
1) 銓敘部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