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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依法改任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其曾任工友年資之處理原則」業經行政院修正,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退休曾任工友年資處理原則」,自107年7月1日生效,轉請查照。
公告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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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2018-10-12 | 點閱數: 482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7年10月5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3325號函辦
理。
二、檢附行政院原函、各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依公務人員退休
資遣撫卹法退休曾任工友年資處理原則、修正對照表各1
份。
1) 處理原則修正對照表.docx
2) 行政院 函.pdf
3) 處理原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