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站消息
銓敘部釋示關於該部民國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所稱之「哺乳期間」,經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及相關解釋,補充說明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一案,請查照。
公告
王海燕
-
人事
| 2018-09-21 | 點閱數: 479
說明:依據銓敘部107年9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746346761號 函辦
理。(附原函1份)
1) 銓敘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