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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海燕 - 人事 | 2018-07-18 | 點閱數: 422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7年7月11日部退四字第1074557770號函辦理
。(附原函1份)
二、有關慰問金核定權責請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
金發給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即受傷慰問金由服務機關學
校本權責核定,自即日起免報本府;失能、死亡慰問金仍
須函報本府核定。
三、受傷慰問金經服務機關學校核定後,依支付作業程序,本
府所屬機關經費在「公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公教人員退
休撫卹給付-人事費」項下支應;本府所屬學校經費在「
公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公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獎補助
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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