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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海燕 - 人事 | 2018-07-11 | 點閱數: 380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7年6月29日台管
業一字第1071391399號函辦理。(附原函1份)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不
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
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
發放辦法第16條規定,發放機關依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通
知領受人於30日內繳還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不繳還者
,發放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爰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配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第6點
及第8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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