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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以院臺法字第1060096629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公告
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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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 2017-10-12 | 點閱數: 679
說明:依據行政院106年10月5日院臺法字第1060096629BH號函辦
理(如附件)
1) 行政院函.pdf
2) 行政院令.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