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08年8月29日臺教社(四)字第1080125739A號函暨106年7月12日以臺教社(四)字第1060085807B號令發布之「教育部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辦理。 |
二、 | 本獎項表揚對象:本縣公私立大專校院、高中、國中小(含幼兒園)、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隊)、學校教職員工生及實際從事本土語言推展之個人。 |
三、 | 凡具下列事蹟之一者,均得由推薦單位予以推薦表揚: |
(一) | 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
(二) | 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
(三) | 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影響深遠。 |
(四) | 捐贈、捐助及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績效之團體,貢獻卓著。 |
四、 | 隨函併附徵件海報電子檔1份,請協助宣傳及參與推薦;詳細資訊可上本獎項網站查詢:http://nlaward.moe.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