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防部108年3月12日國政文心字第1080002021號函辦 理。 二、為利本府辦理初審作業,惠請提報單位於108年5月17日前 依附件格式及相關規定函復薦報資料,包含紙本薦報表及 具體事蹟表一份;佐證資料光碟一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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