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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德馨 - 教務 | 2019-01-10 | 點閱數: 377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月2日臺教師(三)字第1080000196號函辦
理。
二、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3點規定,教育奉獻獎
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
典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
足為典範。
三、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
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四、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具體事蹟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
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以免字數太多,無法
上傳檔案。
(二)請將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掃描成pdf檔,每位受推薦人
員可上傳10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限20MB以
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三)具體事蹟表請不要裝訂,另佐證資料及參考資料請裝
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
還;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另提供近半年「正面個人獨照」1張(身體比例至少占
照片1半,以半身照為宜)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2
張(橫式、直式各1張)之電子檔,像素建議3MB-5MB,
照片清晰度高,儘量提供大圖片為最佳。
五、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操守部分,請推薦單位確實查證,本
府不另作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將撤銷其資
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當獎勵。
六、檢附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各1
份,電子檔請至良師興國網站/資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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