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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海燕 - 人事 | 2016-05-03 | 點閱數: 428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5年4月27日桃教小字第10500318
15號函辦理。
二、考量人事公平與特殊專長資格教師需求條件,經本(105
)年度臺閩地區教師介聘作業成功調入至該市之國小專任
輔導教師及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規範如下:
(一)英語專長教師:應在介聘學校普通班實際擔任英語教
學任教滿3年,始可申請介聘或轉任國小、幼兒園各
類教師。
(二)專任輔導教師:應在介聘學校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
滿3年,始可申請參加市內(外)專任輔導教師介聘
;並應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10年,經該市教育局
同意後,始得轉任為國小、幼兒園各類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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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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