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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海燕 - 人事 | 2016-04-15 | 點閱數: 499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5年4月7日部法三字第1054086810號函辦理

二、旨揭調任辦法第5條第3款及第6條第4款有關以學分認定職
系專長,業增訂須最近10年所修習學分始得採計之規定,
該學分採計年限事項,自106年2月1日施行;於同年1月31
日前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者,其所修習學分之
採計則不受上開10年之年限限制。又依旨揭調任辦法第10
條規定,自105年3月30日起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備註
欄規定調任及依該辦法認定職系專長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
專長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1年後,始得再調任視
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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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院 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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