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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海燕 - 人事 | 2016-03-03 | 點閱數: 65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2月25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1050019006號函辦理。
二、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
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係以薪給總額為計算基準,復依教師待
遇條例第4條第6款規定:「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
給合計之給與。」第13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
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
給之。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
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
之。」爰此,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
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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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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