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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海燕 - 人事 | 2016-03-11 | 點閱數: 631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5年3月8日部法三字第1054075382號函辦理

二、旨揭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業增訂各機關辦理同官
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者之送審,應敘明充分具體理由,
如未敘明,銓敘部得依原送審程序,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
辦理之規定。是以,銓敘部104年11月5日部銓三字第10440
347731號函有關「主管人員調任最高職務列等相同之非主
管職務、或1年內平調2次以上之案件,機關於送審時,均
應敘明具體理由」規定,以及銓敘部歷次函釋與上開修正
規定未合者,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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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院 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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