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
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及「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
選自治條例」等規定辦理。
二、請欲參與遴選者於本(105)年5月30日(星期一)下午5
時前送達遴選申請表20份及相關證明資料1份至本府教育處
學管科辛金玉小姐彙辦。
三、申請表中「申請遴選學校」欄位請審慎考量填列,建議選
填1所以上學校,如僅選填1所學校而未獲遴選致回任教師
,請自行承擔結果。
四、第一任任期屆滿之校長,建議將原校列為志願之一。
五、第二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校長,若未能順利遴選至新6
校時,因聘期未滿,仍回原校履行聘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