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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海燕 - 人事 | 2016-05-11 | 點閱數: 426

說明:
一、查102年4月22日訂定發布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第2項規定:「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
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
、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
權責核准:……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
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二、次查本部92年7月8日台人(二)字第0920094885號書函轉
銓敘部92年6月20日部銓五字第0922242330號書函規定略
以:「......查銓敘部87年8月20日87台甄五字第1653602
號書函規定略以:『以公費出國進修,嗣後須履行返國服
務之義務,基於配合國家培育人才政策考量,公務人員得
以配偶公費出國進修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
況依權責辦理。綜上,公務人員之配偶無論是否為公務人
員,如通過教育部舉辦之公費留學考試出國進修,其均得
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
職停薪。』茲以公務人員之配偶,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現為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選案」核定
公費前往美國研究1年,受補助人研究期滿應即返國繼續就
讀,各推薦機構亦可依相關規定及實際需要訂定其他應履
行之義務。本案經參酌前開法令規定,基於配合國家科技
發展需要及培育優秀研究人才考量,公務人員得以配偶公
費出國研究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
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並依
權責辦理。」。
三、綜上,教育人員之配偶,經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
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往國外研究1年,受補助人研究期
滿應即返國繼續就讀,各推薦機構亦可依相關規定及實際
需要訂定其他應履行之義務,基於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需要
及培育優秀研究人才考量,教育人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研
究之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
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考量業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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